来源:定州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09-01 09:48:32 阅读量:2662
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《保密法》,牢固树立保密观念,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自觉遵守保密制度。
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,坚持谁主管谁负责,领导干部以身作则、率先垂范,责任明晰、奖惩分明的原则。
第三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;不得在互联网、社交媒体发布、传播国家秘密;不得使用手机拍摄、存储、处理、传输国家秘密;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。
第四条 加强涉密文件、资料的日常管理,严格履行收发、登记、编号、传阅手续,涉密文件、资料需单独保管,确保安全。涉密文件、资料要及时送领导批示,紧急密件、密电要随到随送、不过夜;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。领导阅办完毕,及时退回办公室。凡属密级文件、材料要单独保管,未经批准,严禁携带外出。
第五条 查阅涉密文件、资料,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、摘录和引用。摘录、引用涉密文件、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;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;汇编涉密文件、资料要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。
第六条 对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,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,统一送市国家保密局销毁。严禁非法售卖涉密文件、资料。
第七条 印制涉密文件、资料应在机关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,并注明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编号。翻印、复印涉密文件、资料必须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,且翻印、 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严格保密管理。起草、印制涉密文件过程中产生的草稿和废页等,应当妥善保管,不需要保存的,要及时销毁。
第八条 加强会议保密管理。凡会议研究未形成决策和规定的会议讨论内容,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,如有违反,严肃追责。
第九条 加强计算机管理。涉密计算机禁止连接互联网,明确标识和责任人,设置并定期变更符合安全等级的开机密码,配备“三合一”防护设备或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。严禁将移动存储介质在未安装“三合一”防护设备的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,导出、导入要使用专用单导设备或刻录光盘。起草、打印涉密文件、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,禁止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。
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、泄密和损失的人员,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;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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